长春长生疫苗案发生的原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5日发布通告,指出长春长生生物冷冻人用狂犬疫苗存在记录造假等质量问题。这是长生生物自2017年11月被发现疫苗效价不符合规定以来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再次曝出疫苗质量问题。
1.未披露问题疫苗信息:
长春长生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问题疫苗不符合标准以及停产和召回的相关信息。这种不透明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权益。
2.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长春长生生物披露子公司产品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这种欺骗性的公告不仅误导了投资者,也给公众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3.未披露调查信息:
长春长生生物未披露被吉林药监局调查的信息,进一步凸显了该公司对监管部门的不诚信。积极配合调查是企业应尽的责任,长春长生生物却选择隐瞒事实,以逃避法律责任。
4.长生生物涉嫌受贿行贿:
长春长生生物涉嫌至少12起受贿案。这些案件大多涉及销售人员或地方经销商向采购疫苗的相关部门行贿。受贿行贿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5.事件始末:
2017年11月,长生生物百白破疫苗被发现不合格。公司对此回应称没有重大影响。此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介绍。长生生物的不合格疫苗事件由此开始。
6.流感疫苗供应吃紧:
受部分厂家意外退出生产等因素影响,国内流感疫苗供应吃紧。这种供需不平衡是多方面原因的综合作用,而流感季节的高峰期在11月份左右,这意味着四季度流感疫苗供应依然不足。
7.长生生物召回疫苗:
长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对有效期内的冷冻人用狂犬疫苗进行全部召回,并表示对此次事件深表歉意。这种道歉意味着事情已经发生,对消费者的伤害无法挽回。
8.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和失职: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发生不仅是长生生物企业自身生产和管理的问题,也与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和失职有关。我国长期以来的疫苗监管机制存在诸多问题,监管部门需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长春长生疫苗案的发生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在这个事件中,不仅需要企业深刻反思生产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也需要监管部门反思自身在疫苗监管方面的职责和作为。只有通过全面改革和加强监管,才能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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